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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
《条例(征求意见稿)》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 ,提出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市场主体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发展数字经济 ,并推动数据跨境流通 ,推动深圳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
为更大程度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 ,提出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通过市场培育 、数据开源 、数据评估 、数据交易规则 、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等规定 ,进一步推动各类数据要素快捷流动 、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 。
同时 ,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 ,明确核算范围 、核算分类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 ,准确 、全面反应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 ,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 。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市场主体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发展数字经济 ,并推动数据跨境流通,推动深圳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
为补齐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短板 ,保护数字知识产权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加强技术创新方面 ,明确要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推动政府部门协同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和企业 ,在高端芯片 、基础和工业软件 、人工智能 、区块链 、大数据、云计算 、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关键数字技术攻关 。
并明确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 、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向全社会开放 ,提高创新平台的应用效能 。此外 ,要建设数字经济标准体系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 、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 。
在深化开放合作方面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 ,加强同国内其他区域数字经济产业合作 ,积极融入国际 、国内大循环 。建设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标准规范体系 ,推动大湾区数据共享和数字认证体系互认互通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产业和标准联盟 ,吸引数字领域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在深企业和国际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 。
附 :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 ,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促进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相关草案已于2021年8月29日 、10月28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 、第五次会议两次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 ,修改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一 、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战略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智慧社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圳“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 ,“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 ,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发展未来产业 ,发展数字经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 ,深圳有必要在数字经济产业立法上先行示范 ,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贡献深圳经验 。
(二)是巩固提升我市数字经济产业核心支柱产业地位的需要
近年来 ,我市数字经济产业成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测算 ,2020年深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的规模和占GDP的比重均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 。
数字经济产业立法可以进一步巩固提升数字经济产业的核心支柱产业地位 ,推动政府 、企业 、高等院校 、研究机构 、社会组织等提高思想认识 ,汇集各类资源 ,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产业 ,全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全球数字先锋城市 。
(三)是破解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需要
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存在着诸多痛点难点问题 。如 ,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够 、信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 、数据资源要素利用率不高 、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 、对外开放合作不够深入等 。
与此同时 ,云计算 、大数据 、物联网 、工业互联网 、区块链 、人工智能 、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层出不穷,平台经济 、共享经济 、直播电商 、远程医疗 、在线办公等新业态 、新模式不断涌现 ,其发展对于政府的管理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在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先行先试 ,有利于形成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营商环境 ,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
二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习近平总书记数字中国 、网络强国 、智慧社会战略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加快数字化发展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的思想,立足深圳产业发展实际 ,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促进为主线 ,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 ,就基础设施 、数据要素 、技术创新 、产业集聚 、应用场景 、开放合作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
(一)夯实数字基础设施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 ,筑牢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基石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提出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 ,遵循绿色发展原则 ,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廓清数字基础设施的范围和载体(第九条 、第十条) 。
二是明确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算力基础设施 、数字技术基础设施 、智能制造基础设施 、智能交通基础设置 、智慧能源基础设施 、智慧市政基础设施 、创新基础设置的建设部门和建设原则 ,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 、网络化 、智能化改造 ,提升关键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为更大程度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的重要作用 ,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 ,一是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通过市场培育 、数据开源 、数据评估 、数据交易规则 、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等规定 ,进一步推动各类数据要素快捷流动 、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
二是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 ,明确核算范围 、核算分类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 ,准确 、全面反应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 ,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第二十九条) 。
三是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市场主体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发展数字经济 ,并推动数据跨境流通 ,推动深圳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 。
(三)加强技术创新
为补齐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短板 ,保护数字知识产权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加强技术创新方面 ,一是为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推动政府部门协同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和企业 ,在高端芯片 、基础和工业软件 、人工智能 、区块链 、大数据 、云计算 、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关键数字技术攻关(第三十二条) 。
二是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应用 ,明确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向全社会开放 ,提高创新平台的应用效能(第三十三条) 。
三是强化数字产品的应用保护 ,明确数字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扩大数字经济产业惠及范围 ,降低维权成本 ,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三十四条) 。
四是建设数字经济标准体系 ,鼓励科研机构 、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 、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第三十五条) 。
(四)推动产业集聚
为有效配置产业发展所需的高质量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 、商务服务等资源 ,更大程度降低企业之间协作发展的沟通成本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推动产业集聚方面 ,一是紧紧围绕我市 “20+7”产业集群建设确定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领域 ,促进包括宽带网络通信 、软件与信息服务 、智能终端等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第三十六条) 。
二是统筹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 ,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综合配套服务 ,推动智慧园区建设(第三十八条) 。
三是建立生态协同机制 ,培育多层次 、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 ,搭建生态孵化平台 ,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第四十条) 。
(五)丰富应用场景
为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作用 ,并通过拓展应用场景获得更多的用户反馈以助推数字技术不断更新迭代 ,增强数字产品竞争力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方面 ,一是围绕产业数字化为主线 ,支持农业 、工业 、服务业领域的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 ,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助推我市产业数字化进程(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条) 。
二是规定了本市应用频次较高的政务服务、城市治理 、交通业 、医疗机构 、文化体育 、餐饮业 、金融业 、产品销售等场景的数字化应用(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二条) 。
三是明确对出行 、就医 、文娱 、餐饮 、消费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 ,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促进全社会平等参与数字生活 。(第五十三条) 。
(六)深化开放合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化开放合作方面 ,一是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 ,加强同国内其他区域数字经济产业合作 ,积极融入国际 、国内大循环(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二是建设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标准规范体系 ,推动大湾区数据共享和数字认证体系互认互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
三是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产业和标准联盟 ,吸引数字领域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在深企业和国际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 。(第六十一条)
来源 :深圳晚报 、深圳人大网